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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麦文化: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7 17:58:3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麦文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果麦文化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果麦文化股票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中原证券对果麦文化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原证
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平煤神马资本运营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秋云
保荐代表人 白林、王丹彤

联系电话 010-5705834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52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钱江浙商创投中心 2 幢 406 室
法定代表人 路金波
董事会秘书 蔡钰如
证券事务代表 邹爱华
联系电话 021-643864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8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49 号)同意注册,果麦文化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801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6,061,1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0,310,774.36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750,325.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全部到账,并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585 号《验资报
告》。公司本次发行证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原证券作为果麦文化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果麦文化
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中原证券对果麦文化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发行保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中原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果麦文化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果麦文化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有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认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文件的情况;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保荐机构为中原证券,保荐代表人为樊犇先生、倪代荣先生。
2021 年 3 月,因倪代荣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
荐代表人,中原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温晨先生接替倪代荣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3 年 7 月,因樊犇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
代表人,中原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白林女士接替樊犇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5 年 4 月,因温晨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
代表人,中原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王丹彤女士接替温晨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对截止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31,373,275.18 元进行置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038 号)。
截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已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予以置换。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
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 911.73 元,
募投项目已投入完成,发行人对其结项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转入公司一般户。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5 年 4 月全部注销完成。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果麦文化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林 王丹彤
法定代表人:
张秋云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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