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因股权划转涉及的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含六家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7:03:42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因股权划转涉及的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
司(含六家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湘正佳资评字[2024]第 D009 号
湖南正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目录
资产评估师声明 ......2
评估报告摘要 ......3
评估报告正文 ......8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人概况 ......8
二、评估目的 ......10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10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2
五、评估基准日 ......12
六、评估依据 ......13
七、评估方法 ......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及情况 ......18
九、评估假设 ......19
十、评估结论 ......2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3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5
十三、评估报告日 ......26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27
湖南正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第 1 页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不承担责任。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湖南正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第 2 页
因股权划转涉及的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含六家
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湘正佳资评字[2024]第 009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湘潭环境水务
投资有限公司(含六家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4 年 8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
评估。现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经济行为:
为加快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实现湘潭市城区水务及集中供能板块资源一体化发展,湘潭市政府要求将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所属水务和集中供能板块-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及六家子公司股权划转至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湘潭城发水务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确定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股权划转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含六家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四、评估范围: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含六家子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2024 年 8 月 31 日。
七、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八、评估结论: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8 月 31 日,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含六家子公司)
申报评估的总资产为 1,164,022,224.65 元,其中流动资产为 608,990,713.56 元,
湖南正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第 3 页
帐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项目
A B C = B - A D =C/A*100%
19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其他非流动资产
21 资产总计 1,164,022,224.65 1,164,022,224.65 - 0.00%
22 流动负债 180,465,333.72 180,465,333.72 - 0.00%
23 非流动资产 518,681,280.09 518,681,280.09 - 0.00%
24 负债总计 699,146,613.81 699,146,613.81 - 0.00%
25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464,875,610.84 464,875,610.84 - 0.00%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
九、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关注下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下事项并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权属等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湘潭楠竹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共 3 栋,权证号及建筑面积分别为湘(2022)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44062号,房屋建筑面积612.54㎡;湘(2022)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0044064 号,房屋建筑面积 22.13 ㎡;湘(2022)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0044065 号,房屋建筑面积:398.90 ㎡。共用宗地面积为 6704.59㎡,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登记权利人均为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湘潭产投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共 2 栋,权证号及建筑面积分别为湘(2022)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0057428 号,房屋建筑面积:1662.67 ㎡;湘(2022)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0057584 号,房屋建筑面积:682.00 ㎡。共用宗地面积为 6704.59 ㎡,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登记权利人均为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产权尚未过户至相应的公司,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此次评估未考虑权属等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根据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四)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五)评估程序受限情形、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情况
因部分机器设备、管道等隐蔽于污水处理池等不可见位置导致无法一一核实,根据产权方委派的资产指认人员告知的位置及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下的推测,设定隐蔽设备与可见设备整体状态相当,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本次评估没有其他因资产性能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商业或国家机密的局限等,导致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非实物资产、负债的清查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淮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出租人:淮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人: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人: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 5 年,2021 年
5 月 15 日起,租赁成本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租赁利率为 5.93%。
2、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福星路支行签订了《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062420241001000081000,借款金额100,000.000.00 元,借款人: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出质人:湘潭产投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担保到期日:2037
年 09 月 20 日,担保合同编号:DB06200120230629082482,抵质押品的类型为:湘潭产投第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收费权。
此次评估未考虑担保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七)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根据湘潭环境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确定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八)本评估结论中应交税费的评估值是根据账面值确定的。应交税费应以税务机关的税务清算为准。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九)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由于控股权等因素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