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7 16:53:3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李宗贵、李威
联系电话 025-83388049、021-389665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155.SZ
注册资本 217,391,478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许世俊
实际控制人 许世俊、许成辰
联系人 于鸿镒
联系电话 0513-801526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 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阅情况 或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情况 2024 年 4 月 16 日-17 日和 2025 年 4 月 22 日-23 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项目 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25 日和 2025 年 3 月 31 日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4 次现场培训,
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范运
作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
金专户情况 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310,530.25 万元,投资于“海上风电场大
兆瓦配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
金”、“海上风电项目出资”、“风电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一期)”。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30,082.77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
(5)列席公司董事会 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列席部分会议的形式,了解发行人
和股东大会情况 “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1、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力风
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6)保荐机构发表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立意见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
项目 工作内容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海
力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
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