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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06 20:53:52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普通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以及相关买卖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或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买卖股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减持股份
的,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发布增持计划的,在相关增持
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及时书面
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委托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持计划
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还应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主体及其持股情况、增持目的、拟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拟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公告前 12 个月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有)、拟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如有)。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在事
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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