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骆驼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06 17:42:33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颂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总体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