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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6 17:15:17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2025-037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234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12 - 2025/5/13 2025/5/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1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盐化工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34 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471,700,357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为 9,036,570 股,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1,462,663,787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80,492,711.3158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1,462,663,787 股,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62,663,787×0.1234)÷1,471,700,357≈0.1226 元/股
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26)÷(1+0)=(前收盘价格-0.122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12 - 2025/5/13 2025/5/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其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
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3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3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10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106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10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34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83-8182785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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