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星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30 17: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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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1号
致: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
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3. 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5 年 4 月 14 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1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15:00 时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罗湖投资控
股大厦裙楼 6 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国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25年4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9,481,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7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出具的《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股东会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场地用途》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81,43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9,481,43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1号)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 忠 吴
庄丽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