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实业: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22:00:36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党组织...... 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8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六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26
第三节 董事会......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2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 通知......39
第二节 公告......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则......43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省天台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148051410B。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00,000 股,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iantai Xianghe Indust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 799 号
邮 编:317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2,800,04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经营,不断攀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9,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浙江省天台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汤友钱 43,144,330 47.9383
2 汤 啸 10,997,574 12.2195
3 汤文鸣 10,997,574 12.2195
4 汤 娇 10,997,574 12.2195
5 汤秋娟 8,459,673 9.3996
6 天台祥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403,275 6.0036
合计 90,000,000 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332,800,04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