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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楠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1:54:19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合理回报股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拟定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41,250,091.53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4,425,104.0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0,287,2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9,931,592.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
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六)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进行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即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因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3、若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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