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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仪装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1:15:1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负责京仪装备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
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保荐人已与京仪装备签署了持续督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导相关的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 止协议的情况。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未发生需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及相关当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
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京仪装备开展持
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人于 2024
年12月31日对京仪装备进行了现场
检查。

项目 工作内容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 保荐人已督促京仪装备建立和执行
红回报等制度。 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
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保荐人持续督促、指导京仪装备及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核查了京仪装备治理制度建立与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有效
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
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核查了京仪装备内控制度建立与执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行情况,京仪装备内控制度符合相关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备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的程序与规则等。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人督促京仪装备严格执行信息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相关文件。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京仪装备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
券交易所报告。 予了积极配合,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京仪装备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予了积极配合,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或其控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及控股股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情况。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未出现该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等事项。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及相关主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保荐人制定了对京仪装备的现场检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 求。保荐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
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京仪装备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
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中有一人参加
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京仪装备未出现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等事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
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
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设备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半导体设备的研发涉及微电子、电气、机械、材料、化学工程、流体力学、自动化、通讯、软件系统等众多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门槛。随着全球半导体行业的蓬勃发展,半导体行业技术日新月异,产品性能需不断更新迭代。如果公司不能紧跟国内外半导体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不能保证持续的资金投入,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实现技术水平的提升,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届时公司将面临因无法保持持续创新能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核心研发人员流失或不足的风险
技术人才是决定半导体设备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伴随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行业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不断加剧。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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