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20:24:32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
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
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
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总经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应当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总监为责任人。
3、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方案,由财务总监牵头实施。外汇交易环节设置相互独立岗位。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决议,负责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同事宜。
2、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以稳健为原则制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3、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4、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议。
5、财务部发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流程,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6、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
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通知公司确认。
8、公司确认交易价格后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金融机构办理完成后向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9、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可继续操作执行,如果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10、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11、财务部应每月出具远期结售汇报表,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部门。
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12、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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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