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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7:25:03

股票简称:凯盛科技 证券代码:600552 公告编号:2025-016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将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的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具体修订和废止的制度清单
序 制度名称 制 度 是否需要
号 类型 提交股东会审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否
7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 修订 否
则》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 修订 否
则》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修订 否
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修订 否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1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5 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发布情况以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注:1.本次
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该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因此不
在下表逐条列示对比;2.本次修订统一删除“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述,
将“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不在下表逐条列示对比,部分条
款直接删除“监事会”表述的将在下表列示):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 15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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