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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3:33:52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5-033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目录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目录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目录 第五章 董事会
目录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关规定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1998) 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1998)56 号文批
56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1998 年 8 月 31
1998 年 8 月 31 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 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20000710207508J。
第三条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22 日在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00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者本章程的规定解任或者更换;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监。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监。
【新增】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总股本 11,000 万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000股。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深 万股,每股金额 1 元。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 10,000 万股;北京科 数分别为: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 10,000 万股;
力新技术发展总公司 600 万股;北京公达 北京科力新技术发展总公司 600 万股;北京公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220 万股;上海创思科 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220 万股;上海创思科技
技公司 180 万股;深圳大学文化科技服务 公司 180 万股;深圳大学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
有限公司 100 万股。 司 100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9,997,470,888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9,997,470,88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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