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虞熙春)
公告时间:2025-04-29 00:32:50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虞熙春)
本人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虞熙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2 年出生,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994 年至 2011 年先后任职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正大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师、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至今任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曾于 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兼任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科技和创新委员会评审专家。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本人对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符合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公司经营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本着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科学、高效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以通讯方式 是否连续两
独立董事姓 参加董事会 现场出席董 参加董事会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出席股东会
名 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加董事会会 次数
议
虞熙春 11 4 7 0 0 否 3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5 次,实际出席会议 5 次,对定
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委员会工作计划与报告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详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将在年报审计期间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主动了解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和年审会计师保持密切联系,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准时出席了会议,对公司 2023 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准时出席了会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履职能力等进行了审查。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准时出席了会议,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准时出席各项会议,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资本运作、募集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和认真核查,审慎发表意见和表决结果。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行;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按时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汇报会议,全面了解审计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在年审过程中及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年审会计师了解年度审计整体情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提交报告,切实维护年审工作的质量与有效性。
在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多次与审计机构、公司管理层召开沟通协调会议,通过现场会谈、发送邮件等多种方式要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审计师的工作;督促审计机构合理调配审计人员、充实审计力量,确保按时出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忠实、勤勉履职,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必要时向公司相关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专业经验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行使表决权;通过出席股东会的方式,认真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开展深入探讨交流;积极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相关规定,加深对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和公司规范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的方式,全面了解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就公司所面临的市场及行业发展趋势、战略规划、资产优化整合、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与其他董事、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汇报;重点关注行业形势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利用自身在财务和审计领域的经验和特长为公司精细管理、空置物业园区管理、研发绩效考核、财务合规、内部审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实现管理提升和持续健康发展。报告期内合计现场工作时间 28 天。
2024 年 1 月 3 日,就股东关注的公司子公司 Meta System S.p.A.(以下简称“Meta”)经营现
状、给得润电子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作出书面回复。
2024 年 1 月 4 日,关于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对 Meta 的关切,向公司全体董事致函,对 Meta
的未来发展方向,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及专业判断提出建议。
2024 年 3 月 27 日,为深入了解公司核心业务的经营发展情况,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前往鹤山
工业园区,对子公司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鹤山市柏拉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参观厂房及生产车间,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并与子公司管理层就经营现状、业务前景、生产经营中遇到需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解决的问题等方面展开充分沟通,对其未来战略规划、精细化运营、经营风险管理防范、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对于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调研和现场交流积极配合,保障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重大事项上,组织董事预沟通会议,征求意见并听取建议,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必要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关注并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报告期内本人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上报告均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存在的一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问题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督促公司在后续的工作中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提升
风险管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五)续聘、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6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