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0:32:50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第 1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下简称
“《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规定
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
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
《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及《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规定。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
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及《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保证类质量
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
入营业成本,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 2024 年度和 2023 年度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销售费用 -17,472,710.84 -19,814,421.20
营业成本 17,472,710.84 19,814,421.20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调整可比期间报表项目列示,不涉及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