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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3:30:45

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25-025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对“关
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
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对“关
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
会[2024]24 号)。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贷款安排中的“契约条件”对流动性划分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范围和在现金流量表以及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7 号明确了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执行解释第 17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第 18 号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
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来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8 号明确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在对保证类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借方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规范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应当根据情况区分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执行解释第 18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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