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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规披露定期报告的监管工作函

公告时间:2025-04-28 21:23:3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5】0470 号
关于督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规
披露定期报告的监管工作函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今日披露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公司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向公司发送《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完成情况的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显示目前所有审计工作已经完成,基于执行审计工作的结果,根据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公司无
法按期披露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规定,现对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依法及时披露年报,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公司年审机构向公司出具的《沟通函》,显示对你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发表无法表示意见。请你公司
及时披露年报审计进展情况和相关函件,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三、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未按期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停牌 2 个月届满后如仍未能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应当在股票停牌 2 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 2 个月内,如仍未能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公司股票自 2 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将被终止上市。请公司充分提示可能面临的终止上市风险。
四、如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将依规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启动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程序。
公司股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对投资者影响重大。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你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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