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33.0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04-28 21:23:31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2025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舆情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根据舆情内容的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
影响范围等因素,舆情分为一般舆情、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
(一)一般舆情:社会公众、公司员工发表的涉及公司工作的意见建议、问题反映、咨询质询、个人利益诉求等舆情信息;
(二)重大舆情:具有一定公众关注度,或一定数量的跟帖评论记录,或被社会媒体报道、转发、公众关心的舆情事件。媒体记者要求采访核实的负面情况,即将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的情况。
(三)特别重大舆情:出现在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电视台、报纸、国内门户网站或杂志,被大量转发,或受到上级领导批示的负面舆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舆情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
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沟通汇报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及相关负责部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咨询公司,必要时可以请求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如为重大舆情需上报舆情工作组组长。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微信、博客、
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
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舆情;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
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及处置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避免基于主观推测进行舆情处理。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迅速调查、
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同时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汇报;
(二)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了解、核实并对舆情的重要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四条 舆情的处置与回应
(一)一般舆情处置与回应
1.舆情事件发生后,承办部门(承办子公司)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展开调查处理、5—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将办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舆情工作组;
2.一般舆情原则上不公开回应。
(二)重大舆情处置与回应
1.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舆情报送的 24 小时内将舆情处置
建议呈报舆情工作组,并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转交、督促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核查处置;
2.承办部门(承办子公司)在接办后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
处置,一般应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最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办理结果上报舆情工作组;
3.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或者公司董事会统一对外回应,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动态进展或办理结果。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承办子公司)形成回应意见,经舆情工作组审核后,联系协调相关媒体或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互动易等途径回应。重大舆情应在舆情收集后 48 小时以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三)特别重大舆情处置与回应
1.由舆情工作组迅速提出初步处置和回应意见,报工作组副组长、组长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以组建工作专班等形式,统一处置和回应;
2.由工作专班拟定回应意见,报工作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回应。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动态进展或办理结果;
3.要在舆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拟订回复内容,以公告形式
对外发布或在公司网站、微信、互动易或其他公共媒体回应,积极跟进舆情进展情况,后续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正面、有序引导舆论;
4.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将特别重大舆情每日处理工作进展报送舆情工作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
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