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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九州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21:12:34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通知和表决等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的第四条规定时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不少于两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续的届次需顺延。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类别及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各类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到会各类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各类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主持人介绍到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三)主持人宣布股东会开始;
(四)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会表决方案;
(五) 参会股东对股东会提案发表意见,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六)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七)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投票表决议案并交表决表;
(八)律师、股东代表计票、监票;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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