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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20:19:43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远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一)修改有关监事会、监事条款
(二)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
一是新增“职工”作为公司章程维护权益的对象。二是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
(三)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一是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二是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三是调整“股东大会”的相关表述。
(四)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一是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二是根据新规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规范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三是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此外,根据新《公司法》,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职责,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全文“监事、监事会”有关条款; 全文修改“监事、监事会”有关条款;
全文“经理、副经理” 全部修订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无锡市工商行政 份有限公司;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265601380。 用代码 913202007265601380。
第七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责人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管。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改制设立时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全体发起人书面认购。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改制设立时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全体发起人书面认购,认购的
发起人、发起人所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股份总数为 13,6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人、发
起人所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814.6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1,814.6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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