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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眼科:2024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9:58:52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5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590 号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眼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普瑞眼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普瑞眼科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普瑞眼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6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普瑞眼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普瑞眼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普瑞眼科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7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40,4762 万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3.65 元,共计募集资金 125,867.02 万元,坐扣承销费用 10,673.52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15,193.5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 6 月 2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和上市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5,299.9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893.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4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09,893.57
项目投入 B1 42,526.8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266.22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B3 25,000.00

项 目 序号 金 额
项目投入 C1 19,886.15
利息收入净额 C2 682.79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划 C3 25,000.00
本期发生额 入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划 C4 25,000.00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C5 2,259.87
项目投入 D1=B1+C1 62,412.99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2,949.01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D3=B3-C3+C4 25,000.00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D4=C5 2,259.87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D4 23,169.7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23,169.97
差异[注] G=E-F -0.25
[注] 差异系尚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 0.25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3年4月,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存放于广发银行原超募资金专户(银行账号:9550880218058500819)中的募
集 资金余 额(含 利息收 入)转 存至杭 州银行 新的募 集资金 专户( 银行账 号:
3101040160002309455)。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各全资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
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截至2024
年12月31日,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签约时间 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马鞍山昶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湖北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普瑞尚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普瑞宝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长春市朝阳区普瑞眼科医院有限 2023 年 1 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责任公司
广州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哈尔滨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深圳普瑞眼科医院 2023 年 4 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黑龙江普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深圳普瑞国际眼科医院 2023年11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重庆远志益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前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
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12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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