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19:04:14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3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4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有效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6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7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8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9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10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问答平台、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11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12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13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有效沟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的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五)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六)分级响应、精准施策。根据舆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采取差异化的应对措施,避免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
第14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下辖各单位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报告,必要时向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15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16条 对于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处理舆情,提升应对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七)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舆情复盘及总结
第17条 舆情工作组应在舆情处理结束后,对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18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舆情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第19条 公司应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20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前述舆情所涉及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内部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1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22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23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行为,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一)未经公司授权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进行新闻发布;
(二)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舆情事件;
(三)因违规操作、失职、失察等原因,造成舆情事件或导致危机情况恶化升级;
(四)因处理对外媒体关系、公共关系不当,出现严重投诉或处理公共关系投诉不当造成公司声誉损失,突发公司舆情事件;
(五)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公司信息注册新媒体账号或利用自有渠道故意造谣或恶意传播公司不实信息、散播公司商业秘密信息;
(六)运营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过程中,因新闻发布内容和发布流程不合规,引发公司舆情事件的。
凡因上述行为,造成公司声誉受损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公司将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或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5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