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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岳奇)

公告时间:2025-04-28 19:01:07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谭岳奇)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在2024 年度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4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4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谭岳奇,1971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毕业于武
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就职于中国保险管理干
部学院,担任教师;1996 年 9 月至 2002 年 7 月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就职于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4 年 4 月至 2008
年 10 月,就职于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广东国辉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0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17 年 3 月至今,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起人;2021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安泰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 2024 年度本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5 次股东大会。本人任职期间共
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 7 次,亲自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5 次,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发生,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每次召开会议之前,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慎重地投出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独立董 本年应参加 现场出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大会次数
谭岳奇 7 0 7 0 0 否 5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 次,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总监聘任、审计机构续聘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规定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
责。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历次会议,未有无故缺
席的情况发生,对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审查提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实际出席会议 1
次,对公司银行授信、关联交易的实施进行审议,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内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
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进展,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2023 年度业绩说明会,参加有关机构或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中小投资者建立了联系,充分听取投资者意见。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考察,积极参加公司年度
业绩说明会,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合规性,并提出专业意见。此外,本人还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全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日。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通过会议等渠道,向独立董事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度,公司未发生需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 年度,不存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 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
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得以有效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且此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度,公司续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 年度,公司不涉及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何兴泰先生、任俊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谭岳奇先生、陈丽红女士、李玉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的薪酬情况》;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含董监高薪酬情况)。前述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2024 年度,公司不涉及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办理 105.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 7.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公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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