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高立明
公告时间:2025-04-28 18:56:29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相关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及独立性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高立明: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电子工程系,
博士研究生学历。主持和参与完成 30 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及产学研合作项目,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 973 课题、国家集成电路 02 专项等。2004 年至
2009 年在英飞凌科技公司德国慕尼黑中央研究部从事芯片研发工作,2009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工作,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电子材料与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及先进信息材料联合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过自查,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以下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3、本人没有为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及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综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5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作为独立
董事均能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4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并投出赞成票,没有出现反对票和弃权票。
2024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
况
独立董 是否连
事姓名 应参加 续两次 本年度 出席股
董事会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未亲自 应参与 东大会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出席会 次数 次数
议
高立明 9 9 0 0 否 5 5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2024 年度,我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积极参与并全部出席报告期内召开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法律法规赋予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公司传递的会议资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会议召开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专门委员会提供合理化的建议,以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
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出席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
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微信、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负责人与独立董事均保持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不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使独立董事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获取充分的使之能够作出独立判断的相关资料。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进行核查。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如下关联交易:
1、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上海共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电子”)首次增资扩股,其中上海微电子原股东杭实探针(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深圳市传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感赢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出资人民币 1,500 万元、7,800 万元、700 万元。公司放弃上海微电子本次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8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降为 25.5%,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发生变更,上海微电子及其子公司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微电子全资子公司苏州共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微电子”) 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将坐落于太仓的部分房产租赁给苏州微电子,租金每月 65.4 万元,租赁期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涉及关联交易金额 2,354.4 万元。公司与上海
微电子签署《办公系统使用协议》,将办公系统有偿提供给上海微电子使用,每
月使用费为人民币 2 万元,使用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涉及关联交易金额 12 万元。
综上,前述交易共涉及关联交易金额 10,166.4 万元,已获得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在相关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24 年 12 月,公司参股公司上海微电子再次增资,分别引入新投资方
富海精选二号基金、财鑫精选一号基金。富海精选二号基金投资 5,000 万元,认购上海微电子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剩余 3,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财鑫精选一号基金投资 2,000 万元,认购上海微电子新增注册资本 480 万元,剩余
1,5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及上海微电子其他原股东已放弃此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此次放弃优先认缴权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 1,785 万元,未达到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交易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为 22.37%。
公司关联交易均基于正常经营需要,交易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8 月 20 日、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024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及控制环节内控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对于少量的非财报内部控制的一般执行缺陷、缺失已及时发现并进行了整改,所有的缺失现象从内控流程设计上作了补充控制环节,避免相同缺陷再次发生。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公司更改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
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工作,经核查,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且经审查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