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孝世-已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8 17:50:38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苏孝世-已离任)
2024 年度,作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三会运作情况等。报告期内,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截止 2024 年 12 月 06 日的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苏孝世先生,195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工商管理专业,本科。1978
年 7 月至 1980 年 5 月,在部队服役;1980 年 6 月至 1986 年 6 月,就职于台湾
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代表、销售和业务开发;1986 年 7 月至 1988 年 6
月,就职于杜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专员;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12 月,
就职于台湾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电子部门生产主管、营运经理、芳纶业务亚
太区销售和市场营销经理;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2 月,就职于杜邦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任先进纤维事业部亚太区(不含日本)业务总监(中国香港);1998
年 1 月至 2001 年 6 月,就职于美国杜邦公司,任芳纶全球产品经理、氟塑脂全
球战略经理;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就职于杜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任氟
表面产品亚太区总监;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就职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
公司,任氟产品事业部亚太区业务总监;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0 月,就职于
美国杜邦公司,任先进纤维事业部全球业务总监;200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8 月,
就职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历任销售和市场发展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亚
太区总裁;2020 年 9 月至 2024 年 12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宿迁联盛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宿迁联盛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宿迁联盛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具备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实际出
董事会 席次数 式参加次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加会议
7 7 4 0 0 否 5 5
2024 年度,截至 12 月 6 日,公司共计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5 次股东会会
议。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讨论,充分利用本人专业特长,对公司本年度的组织机构设置、ESG体系建设、财务报表、公司内控管理、行业经济分析、投资者关系等方面,结合行业特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4 年度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召集或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 2024 年度共组织召开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
议,本人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均投同意票。
2.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4 年度,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本人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均投同意票。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日常工作。2024 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了 2 次会议,本人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均投同意票。
(三)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身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行业知识和新规是本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以便于更好地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2024 年度,本人在 1 月份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针对独立董事的履职培训,完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2024年第 1 期)的所有课程,针对课程内容,本人积极参与,对正确理解证券法律法规、提高履职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产生极大帮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审计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访谈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及时了解了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提供了专业指导意见。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就公司的年审工作计划、时间安排等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交流,认真听取经营层有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的详细汇报,相关负责人就本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在会计师出具意见及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审核中的监督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交流情况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宿迁联盛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对于投资者所提出的问题本人认真倾听并积极解答,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本人关注宿迁联盛 2023 年年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查阅了公司业绩说明会交流的问题、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与工作人员沟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作用,利用自己战略管理、市场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有效的工作条件。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其他现场工作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
间,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2024 年度,本人到宿迁联盛宿迁总公司和上海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对外投资、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均能够保持持续、顺畅地沟通,为本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高效地开展工作。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不断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快知识更新速度,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从而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通过后议案需提交至董事会审
议。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重点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必要性、公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等交易能有效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问题,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财务负责人人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其任职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秉承诚信与勤勉的工作准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积极对公司进行考察调研,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