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17:50:3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宿迁联盛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瑞兴、官航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06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 号)批复,宿迁联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19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2.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841.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662.71 万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自宿迁联盛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日至本次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宿迁联盛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得到有效执行。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
相应的工作计划 导相关制度和要求制定了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保荐机构与宿迁联盛签署了保荐协议
2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及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在 2024 年的持续督导工作中
始终保持与宿迁联盛保持紧密沟通,同
时通过定期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司上市后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
代表人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10 月
29 日期间对宿迁联盛进行了年度现场
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阅公司资料、公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司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保荐机构确认
4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不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
上公告 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阅公司资料、公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 司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保荐机构确认
5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宿迁联盛及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等事项。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件,并切实履行了其所做出的的各项承
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公司章程》、董事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 会、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上述
7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规则均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规定。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
8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制度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均得到了有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效执行。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得
9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到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报告“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露审阅的情况”。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
10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1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此类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1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此类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此类情况。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此类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16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根据工
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17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此类情况,无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
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在 2024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
续与公司保持沟通,通过获取并查阅公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司募集资金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