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8 17:31:43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事
务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
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 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予以报告。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 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及时报告。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 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及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 并及时报告。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并及时报告。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1)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仅能从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3)在调剂发生时, 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上述
第 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五)公司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进行合规性论证,根据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事项前,董事会秘书应将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的, 应当及时报告: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七)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九)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 公司行业分类发生
变更;
(4)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5)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7)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0) 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11)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6)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 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三)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 按照上述第 6 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
公司签署日常经营相关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 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 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供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