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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8 17:06:32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并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省证监局和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必须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及提交审议事项的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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