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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伟相)

公告时间:2025-04-28 16:45:52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李伟相)
本人作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李伟相:1974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民商法研究生。
1995 年 9 月至 1997 年 5 月任哈尔滨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 年 5 月至 1999
年 5 月任黑龙江省天赢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黑龙江省
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任黑龙江省白马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2004 年 5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法律业务委员
会主任;2013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监事会主任、创始合伙人;2012 年 10 月至今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21 年 2 月至今任深圳市芭
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2 月至今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24 年 7 月至今任南极光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 3 次,共计召开股东
大会 1 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董事姓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名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事会会议
李伟相 3 2 1 0 0 否 2
本人对董事会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着审
慎的态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所有议案及资料逐一认真审阅后均投赞成票,无反
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0 0 0 0 0 0
1、2024 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2、2024 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3、2024 年度,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2024 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为 8 天,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
机会和其他时间及时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并在会上积
极参与相关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
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随时保持与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生产经营
等重大事项的情况。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不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吸收采纳和及时落实,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公司证券事务部积极传达监管动态和相关监管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及时的修订完善。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 年度,公司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也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截止 2024 年末,公司无资金占用情况。

3、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4、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姜发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彭聪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黄丽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姜丽群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相关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定增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定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定增募投项目“Mini/Micro-LED 显示模组生产项目”、“中尺寸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及“新型显示技术研发中心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 2024 年 10 月 11 日延期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4、报告期内,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伟相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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