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明江)
公告时间:2025-04-28 16:45:15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明江)
本人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王明江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半导体物理与半导体
器件物理专业学士和硕士、微电子技术专业博士。1993 年 4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
东南大学国家专用集成电路系统工程研究中心教师;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复旦大学攻读微电子技术专业博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00 年 12 月至 2003 年 8 月,任晶门科技(深圳)技术有限
公司高级工程师;2018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任深圳市巴丁微电子有限公司监
事;2021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1 月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3 年 9
月至今,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教授;202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本人满足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6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表决,不存在缺席和委
托出席情况,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并表决,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本人认为,2024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审议事项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提名委员会
2024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3次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遴选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4 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
亲自出席所有会议,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公司风险评估以及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重点研究讨论,在保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有效发挥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监督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就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会同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本人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本人密切关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编制情况和年度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其在审计过程中的执业行为以及
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并如期提交审计报告,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4 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多次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调研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本着勤勉尽责,对公司、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重大事项积极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研讨,及时获悉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保证在召开董事会时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办人员及时向本人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4 年,本人积极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 年 5 月 17 日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形成了决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形成了决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 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有关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内部控制情况等。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中《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中兴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田茂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田茂明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
计变更的议案》。此次会计估计变更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应收账
款与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此次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六)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所提名的董事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
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