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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文智)

公告时间:2025-04-28 16:45:15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文智)
本人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2024 年度任职期间(2024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李文智先生,196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财政专业学士,工
商管理硕士。1990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江西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江西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2000 年 9 月
至 2008 年 9 月,任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合伙人;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201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执行合伙人;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4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 年 12 至今,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202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本人满足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6 次,本人亲自出席了任期内的 4 次会议,不
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本人出席了任期内的 2 次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本人认为,2024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审议事项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6 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均亲自出席任期内的 4 次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对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提名委员会
2024 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 3 次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亲
自出席任期内的 1 次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遴选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3 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任期内的 1 次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会议中对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方案、薪酬及考核方案的执行方案进行监督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4 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亲自出席任期内的 2 次会议,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公司风险评估以及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重点研究讨论,在保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有效发挥了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监督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凭借在财务领域的丰富经验,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不定期审阅相关内部审计报告。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事前审核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关键事项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编制情况和年度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其在审计过程中的执业行为以及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并如期提交审计报告,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多次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调研等方式开展现场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本着勤勉尽责,对公司、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
重大事项积极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及时获悉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保证在召开董事会时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办人员及时向本人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形成了决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有关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中兴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田茂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田茂明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
估计变更的议案》。此次会计估计变更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应收
账款与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此次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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