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6:12:24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12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浙能电力《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2 半数以上 过半数(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将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不
再逐一对比)
3 监事、监事会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4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统一调整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调
整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再逐一对比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
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6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
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8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9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
10 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12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1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15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08,732,749 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08,732,749 股,均
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17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18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