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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5:32:01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33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好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原《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股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需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将拒绝
提供查阅,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同时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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