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斌)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7:08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胡斌)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胡斌,男,汉族,1972 年出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新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项目经理;新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华西分所高级项目经理、副经理、经理、总稽核师;现任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华西分所合伙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本人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任职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确保无任何影响独立判断的情形。
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6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2024 年应出席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董事会 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 数 次数
胡斌 8 5 1 14 0 0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 司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 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 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没有提出异议,并对董事
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二)在各专业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本人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
会委员的职责。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9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 次提名委员会会
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均未有缺席的情况 发生。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工作细则》《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报告期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增补 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报酬等事项进 行认真审阅,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 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本人一致赞成专业委员会审议的所有议案,未表达过反对或弃权意见,且未 行使过任何特别职权。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度,本人本着对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召开的两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独立意见的发表。
召开日期 届 次 议案名称 发表意见
2024 年 4 月 26 日 2024 年第 1 次会议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
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8 日 2024 年第 2 次会议 《公司关于计划由控股股东为公司 同意
提供借款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除现场参会讨论议案外,通过电话、邮件等
多种方式经常保持与公司的外部中介机构、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等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规范运作情况等情 况,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管 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 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我们的知情权。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大力支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积极沟通,主要围绕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主题,对公司定期报告、季 度报告,以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在公司年报编制工作中,积极 与审计师沟通确定有关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督促审计师严格按计划推进审计工作, 充分发挥在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4 年度,本人积极参加由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各类培训,加
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等相关法规的理解,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向,为公司的科学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2024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2024年度,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在决策、执行及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的《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公司关于计划由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听取了相关事项的汇报。本人认为上述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1.2024 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认真审阅上述议案及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不存在重大遗漏,同意《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董事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2 年
度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报酬实际发放情况及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报酬的议案》《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1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
案》《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2024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阅上述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方式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公司董事、拟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任所聘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核定和发放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1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
聘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阅上述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并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谨慎行使独
立董事的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我将继续恪尽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以认真、勤勉、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