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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34:5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情况等方面对其募集资金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争光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3.3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6.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033.34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997.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21〕58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
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 20,355.09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5,355.09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 15,000.00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募集资金总额 121,033.34
2 减: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 11,008.27
3 募投项目累计支出金额(包含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9,272.32
4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251.60
5 加: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金额 4,853.94
6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含现金管理产品) 20,355.09
6.1 其中: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金管理余额 15,000.00
6.2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5,355.09
三、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情况
公司与国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杰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 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争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争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争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并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就功
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2022 年 1 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争光”)、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均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
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 5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存储余额
宁波银行澥浦支行 52060122000095874 募集资金专户 2,004.10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存储余额
招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 574908453310802 募集资金专户 1,324.63
建设银行荆门石化支行 42050166620809866666 募集资金专户 2,020.47
杭州银行海创园支行 3301040160019474512 募集资金专户 3.70
交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304068360013000053205 募集资金专户 2.20
合 计 5,355.09
四、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合计人民币 1,973.50 万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18.2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事项出具了《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2,291.70 万元,其中置换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
金 1,973.50 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318.20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291.70 万元已划转至普通账户。
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金人民币 21,69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
(四)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50,615.56 万元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同意公司在湖北省荆门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
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开展、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2.4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理财收入利息)和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理财产品不用于质押。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并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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