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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驱:卧龙电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9:57:13

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临 2025-039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电驱”、“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免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 号),文件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内容规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01 月 01 日起开始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因此,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相关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合并 母公司
营业成本 54,725,264.52 5,708,664.92
销售费用 -54,725,264.52 -5,708,664.9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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