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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云: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44:39

公司简称:开普云 证券代码:68822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6 (二)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差异情况......7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7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8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2
(六)结论性意见......12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3
(一)备查文件......13
(二)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开普云:指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员工
5.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6.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
毕之日止。
8.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
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为。
9. 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为行使股票期权所需满足的条件。
10.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5. 《公司章程》:指《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自律监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
19.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开普云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授予事项对开普云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开普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贺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 年 3 月 29 日至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27)。
4、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8)。
5、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4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120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20.00 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7.84 元/股。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开普云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开普云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 4月 2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2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20人。
4、行权价格:57.8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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