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16:50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 订 前 修 订 后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89 号文批 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89 号文批准,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410000170011386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1386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总经济师。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郑州煤炭工业(集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郑州煤炭工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 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亿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33%。 亿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33%。
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 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
出资时间:1997 年 11 月 6 日 出资时间:1997 年 11 月 6 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 亿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841203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18412038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