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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志勇)

公告时间:2025-04-25 18:16:50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苏志勇,现担任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公正、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2024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苏志勇,1978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硕士学历。2001年9月至2004年4月,就职于中国联通枣庄分公司任数据工程师;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就职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就职于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就职于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6年3月至今就职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14年2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六次董事会。我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审慎判断,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加董事会情况
姓名 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对会议议案的投票情况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苏志勇 6 6 0 0 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同意票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审批程序,合法有效,除在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议案》本人履行了回避程序外,我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四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均出席了相关会议。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从实际行动出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姓名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苏志勇 4 4 0 0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高度重视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事项,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任职资格情况,监督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审议和选举程序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聘任的程序合法合规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需要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4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及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包括利用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通过现场考察、审阅资料、访谈谈话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和运行状态,内部控制的执行和完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重点事项。本人运用专业知识,参与公司决策,积极核查公司合规经营情况,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我履行职责提供帮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严格履行其做出的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的情形,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议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认为其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项费用计提充分,能够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全程参与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中,审查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监督公司邀请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公开、公平、公正,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程序合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其中我认真审查了财务总监杨丽萍女士和审计部负责人谢雨凝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有关资料,认为其具备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名和聘任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
人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充分参与公司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以及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所提名董事、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审议和选举程序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聘任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未担任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履行了回避程序,并就其他董事的回避情况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所处地区的薪酬水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形;不存在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情况;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能够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关注与公司相关的行业和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和发展质量的持续提高,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苏志勇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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