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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能源: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54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230Z0190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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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内 容 页码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1-2
2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3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 /922-926 (100037)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5]230Z0190 号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
了容诚审字[2025]230Z0289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
了后附的胜通能源管理层编制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胜
通能源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
对胜通能源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
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胜通能源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胜通能源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胜通能源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胜通能源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230Z0190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郑磊
中国注册会计师:
鲁意宏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侯文海
2025 年 4 月 24 日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项 目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金额(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金额(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 534,751.84 480,392.59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792.66 218.59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 0.15% 0.05%
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
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
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792.66 扣除煤炭、维修和租赁等其他业务收入 218.59 扣除维修和租赁等其他业务收入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
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
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
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
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
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
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
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
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792.66 218.59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
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
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
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
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
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
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
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533,959.18 480,174.00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宋海贞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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