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54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230Z0190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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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1-2
2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3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 /922-926 (100037)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5]230Z0190 号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胜通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
了容诚审字[2025]230Z0289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
了后附的胜通能源管理层编制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胜
通能源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
对胜通能源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
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胜通能源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胜通能源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胜通能源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胜通能源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230Z0190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郑磊
中国注册会计师:
鲁意宏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侯文海
2025 年 4 月 24 日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项 目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金额(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金额(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 534,751.84 480,392.59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792.66 218.59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 0.15% 0.05%
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
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
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792.66 扣除煤炭、维修和租赁等其他业务收入 218.59 扣除维修和租赁等其他业务收入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
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
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
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
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
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
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
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
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792.66 218.59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
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
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
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
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
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
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
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533,959.18 480,174.00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宋海贞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