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4 21:22:01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新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分管公共关系部的执行副总裁和分管投资者关系部的执行副总裁任副组长,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涉事部门人
员为成员,主要负责审定突发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相关部门突发重大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研判重大舆情趋势,有序引导监督、处理工作。舆情小组下设舆情监测中心,负责日常舆情监测及处置工作。
第六条 舆情信息的监控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分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微博、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以及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配合公司公共关系部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在舆情监控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国内外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动态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商业信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要经营会议期间等敏感时点,公司应加强监控力度,充分预防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一致性。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
(三) 合规性。公司开展舆情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应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涉事部门发现舆情后,须第一时间(12 小时之内)报送公共关系部,公共关系部经过研判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舆情小组,副组长负责处置具体事宜,如属重大舆情则报送组长。按照舆情等级分级分类进行处理,针对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发生一般舆情,涉事部门迅速调查舆情情况,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报送公共关系部商讨对策及处置方案,由涉事部门和舆情专员及时对舆情进行处理。舆情处理完成后,涉事部门对舆情事件进行复盘并宣教,避免类似舆情再次发生。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应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置:
(一) 属询问、质疑、诉求类的,安排涉事部门迅速调查舆情情况,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形成初步口径及书面材料,经舆情小组副组长审定后统一制定处置方案;
(二) 属对某一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恶意传播或炒作类舆情,应及时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商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 属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煽动网民闹事或涉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类的,应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必要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舆情监控重大遗漏,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大舆情以及舆情处置不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