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1:14:00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诺和”)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
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阳光诺和拟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目前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监事会职权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为维护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 为维护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第一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条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第八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九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条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事会秘书。
员。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七条 值。 面值。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十一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条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加资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第二 (一) 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