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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精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4 21:04:3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人”)作为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科精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铭科精技于2025年2月25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华林证券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法定代表人 林立
保荐代表人 李露 韩志强
联系电话 0755-8270788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319.SZ
注册资本 141,400,000 元
注册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录荣
实际控制人 夏录荣
董事会秘书 蔡玲莉
联系电话 0769-38899778-8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3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4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4 月 28 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 4 月 26 日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 4 月 25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林证券作为铭科精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指定李露、韩志
强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铭科
精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华林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陈坚先生、李露女士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时间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保荐代表人陈坚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继续负责
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华林证券委派朱文瑾女士接替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为朱文瑾女士和李露女士;
2024 年 3 月 14 日,华林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机构,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朱文瑾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林证券授权柯润霖先生接替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新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为柯润霖先生和李露女士。
2024 年 9 月 20 日,华林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机构,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柯润霖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林证券授权韩志强先生接替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新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为韩志强先生和李露女士。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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