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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韩家勇)

公告时间:2025-04-24 20:43:27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韩家勇)
2024年度,本人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科技”)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诚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韩家勇,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副教授,律师。1985年7月至1998年8月在杭州大学法律系任教;1998年9月至2023年6月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任教;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担任杭州奇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5月至2024年9月担任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华塑科技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担任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024年,公司共计召开5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5次,均为现场出席;公司共计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2次。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董事会上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2024年,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参加,未有缺席情况,就公司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同意的意见。
2024年,本人未行使作为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本人现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4年,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
2024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关键审计事项等。

2024年,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各类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核实媒体关注的情况,了解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2024年,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4年度,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均到场参加,期间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同时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情况,到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就公司对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与交流。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自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事项。本人认为公司募投项目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4年12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投资建设总部研发及智造基地的事项,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公司总部研发及智造基地。本人认为本次投资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生产能力,该事
项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本人出席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4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韩家勇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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