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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甬兴证券关于宏润建设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4-24 19:11:46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建设”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部分已办理工程决算的工程项目未予以纳入)及控股子公司(除宏润建设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宏加新型建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上海杰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宁德天宏投资有限公司外)。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8.78%,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76%。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重大投资、销售管理(应收账款)、工程建设、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存货、工程建设、重大投资业务、营运资金。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流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2%但小于 4%,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4%,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4%,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4%但小于 0.8%,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8%,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企业审计委员会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4)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其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缺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罚;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并展开调查;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6)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 590008 号),认为:宏润
建设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24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丽 殷磊刚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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