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新通联:新通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18:42:06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 2025-009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议事规则的议案》,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的内容详见附件。除附件中所述条款修订外,公司还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公司依据上述内容相应修订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
本次《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2025 年 5 月)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
程。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权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决权;
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者质询;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规定的其他权利。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新通联603022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