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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股份:福能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16:33:35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公开发行的 28.3 亿元“福能
转债”到期兑付股份变动情况,结合《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公司管理需要,拟对公司现行的《章程》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540,942,830元。 2,780,137,800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50年,至2044年1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月10日止。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相应调整下列序号)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40,942,83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80,137,8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销。 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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