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公司章程(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3 22:45:45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01 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02 条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650100400000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3 条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66 号文
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60 万股,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4 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eng Eye Hospital Group Co.,Ltd
1.05 条公司住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
邮政编码:830026
1.0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846.7074 万元。
1.07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9 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1.11 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执
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本章程所称“总经理”亦可称为“总裁”,“副总经理”亦可称为“执行副总裁”、“副总裁”。此条款适用于本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及内部规定。”
公司章程
1.12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01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依靠科技进步,注
重自我创新,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走品牌特色化、产品差别化、管理精细化、经营专业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投资者谋取最大利益。
2.02 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各类眼科疾病诊疗,医学验光配镜,眼科医院
的投资,眼科医院经营管理服务,眼科医疗技术的研究;天然气的销售、运输;建筑钢结构;对外投资;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01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02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0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4 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05 条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 认购股
号 发起人名称 数(万) 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1 光正投资有限公司 3,510.83 51.80%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2 中新实业有限公司 1,240.49 18.30%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3 金井集团有限公司 454.33 6.70%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4 深圳市航嘉源投资管理有限 436.36 6.44%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公司章程
公司
5 新疆新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387.21 5.71%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责任公司
6 新疆筑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 271.10 4.00%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限责任公司
7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271.10 4.00%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8 乌鲁木齐绿保能新型建材有 206.58 3.05% 净资产折股 2008.6.30
限公司
合 计 6,778.00 100%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将其所
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71.10 万股和新疆七星顺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万股。
3.06 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1846.7074 万股,均为普通股。
3.07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08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09 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0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章程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11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 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 3.10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 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13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14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15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16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章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17 条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
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