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19:40: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陈一尧、汪怡
联系电话 021-389669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中国海诚”)
证券代码 002116.SZ
注册资本 46,605.6258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 2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国昂
实际控制人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艳卫
联系电话 021-643140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8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
1、尽职推荐工作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2024 年
况 4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10 日-2025 年 4 月 18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
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
项目 工作内容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
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15 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
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0,750.91
万元,投资于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项目、“双碳”科创中心项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7,858.21 万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3,281.24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情况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2023 年 8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拟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本保荐人对中国海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诚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意见情况 事项无异议;
2023 年 10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项目 工作内容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中国海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2023 年 10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
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
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人对中国海诚本次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无
异议;
2023 年 10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相关事项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