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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科技:盛剑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封薛明)

公告时间:2025-04-23 19:14:04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剑科技”)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封薛明,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 1963 年。理学硕士,毕
业于日本中央大学研究生院物理专业。2004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历任爱
德万测试集团销售副总裁、爱德万测试(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职于上海君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半导体方
向投资;2024 年 5 月至今,任盛剑科技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本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因此,
2024 年度本人实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召开董事会 8 次,股东大会 3 次,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董事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封薛明 8 8 8 0 0 否 3
报告期内,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在会议期间,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 次,战略委员会召开 4 次,提名委员会召开 1 次,本人均出席会议。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本人认真审阅、核查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相关文件,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公司拟变更全称、证券简称事项的合理性以及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切实履行职责,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2024 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应参加会议次数 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2 0
战略委员会 4 4 4 0
提名委员会 1 1 1 0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起,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对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能够做到会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了解相关情况,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4 年,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起,本人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的汇报。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变更、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建议。报告期内重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情况,提供专业意见,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及时跟进有关事项后续进展。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后,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定期报告及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听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安排;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有效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起,积极主动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就相关报道内容及时与公司沟通了解情况。通过参加公司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及时解答投资者提问,认真听取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就中小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与建议,及时向公司传递、核实,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4 年,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起,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多种方式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最新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就公司相关事项
及时沟通讨论,提出专业的意见或建议,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隐瞒等情况。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及时组织本人在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完成学习并参加后续培训,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人员及部门协助本人履行职责,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等事项,通过审查相关事项的决策、执行等程序,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认真审阅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认为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选聘文件,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经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资格审查,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候选人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有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核查,本人认为,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调整方法及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并将与之配套的公司《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一并终止。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对会议资料认真核查,认为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届满,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真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对此次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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